摘 要: |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不仅决定了公司绩效,并直接影响公司的市场价值,甚至制约一国的股市的发展。为了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我国公司的国家竞争力,《公司法》首先确立了监事制度,后又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这些制度并不如人们所期望的发挥其监督职能。本文从揭露我国监督机制的问题着手,分析原因,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症结做出判断,从而得出结论:我国提高公司治理结构水平的根本途径在于完善监事制度,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也并非是画蛇添足,但统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则无必要,应当将设置权归于公司章程,允许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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