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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考
作者姓名:
曾佳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过程实施法律监督,但也应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诉讼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允许突破当事人适格理论限制,有权代表国家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公诉人的法律地位,尽管其同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然而,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权行使过程,必须保持一定的谦抑性,意味着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应当具有手段的滞后性和辅助性。
关 键 词:
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权
法律地位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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