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 |
| |
引用本文: | 曹益军.浅谈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4(18). |
| |
作者姓名: | 曹益军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独立规定为盗窃罪入罪标准,合理界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须根据最新两高盗窃司法解释。凶器是指在客观上能够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认定用法上的凶器,须从三方面加以把握。携带具有随身性,行为人不能明示或暗示凶器,携带凶器行为应限定在盗窃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必须是有意携带凶器,主观目的是为了排除或者阻止他人反抗。
|
关 键 词: | 携带凶器盗窃 主观方面 司法认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