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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曹益军.浅谈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4(18).
作者姓名:曹益军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独立规定为盗窃罪入罪标准,合理界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须根据最新两高盗窃司法解释。凶器是指在客观上能够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认定用法上的凶器,须从三方面加以把握。携带具有随身性,行为人不能明示或暗示凶器,携带凶器行为应限定在盗窃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必须是有意携带凶器,主观目的是为了排除或者阻止他人反抗。

关 键 词:携带凶器盗窃  主观方面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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