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视角下法院家事调解研究 |
| |
引用本文: | 王琼雯,白林.合意视角下法院家事调解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13(2):113-116. |
| |
作者姓名: | 王琼雯 白林 |
| |
作者单位: |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2.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编辑部,四川,成都,610071 |
| |
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家事调解制度研究" |
| |
摘 要: | 合意构成了家事调解的本质要素。合意体现了家庭自治在司法程序中的延伸,有利于建立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持久的合作关系,有助于促成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并提高司法效率。合意并非是无限制的,在现代法治社会,合意必须受到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约束。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意,法律应明示家事调解的特定范围,赋予当事人必要的程序权利,并对法官的职责给予清晰的界定。
|
关 键 词: | 家事调解 合意 家庭自治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