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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视角下法院家事调解研究
引用本文:王琼雯,白林.合意视角下法院家事调解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13(2):113-116.
作者姓名:王琼雯  白林
作者单位: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2.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编辑部,四川,成都,610071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家事调解制度研究"
摘    要:合意构成了家事调解的本质要素。合意体现了家庭自治在司法程序中的延伸,有利于建立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持久的合作关系,有助于促成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并提高司法效率。合意并非是无限制的,在现代法治社会,合意必须受到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约束。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意,法律应明示家事调解的特定范围,赋予当事人必要的程序权利,并对法官的职责给予清晰的界定。

关 键 词:家事调解  合意  家庭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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