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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附带民事诉讼可要求精神赔偿
作者姓名:
韩梅
作者单位:
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侵害,可以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既然民事诉讼中允许精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当允许精神赔偿。
关 键 词: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赔偿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刑事案件
物质损失
犯罪行为
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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