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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同意将泾川县的龙潘头等五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划归灵台县的批复
摘    要:泾川县1958年3月23日民政字第094号报告、灵台县1958年5月5日(58)民政字第447号报告和平凉专员公署1958年6月13日(58)民政字第88号报告均悉。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将泾川县的龙潘头、河屯坡、辛家坡、秋峰和前进等五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划归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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