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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引用本文: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J].北方法学,2007,1(1).
作者姓名:王利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关 键 词:物权法  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On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
WANG Li-ming.On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J].Northern Legal Science,2007,1(1).
Authors:WANG Li-ming
Abstract:
Keywords:law on jus in rem  jus in rem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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