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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潜逃罪
作者姓名:施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公安局
摘    要:犯罪嫌疑人利用广阔的空间延伸和时间连续,实施犯罪后潜逃外地,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逃避惩罚,这种行为称为潜逃。潜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对潜逃行为打击不力,不能有效地遏制潜逃犯罪的不断蔓延。为了惩罚犯罪,刑法上有必要设立一个新罪名——潜逃罪。一、设立潜逃罪的必要性(1)潜逃行为具有普遍性。我国幅员辽阔,交通运输条件日益发达,客观上给犯罪潜逃提供了便利条件。潜逃发案率居高不下,涉及人数多,已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江苏沿海某县,1996年批捕在逃人员24名,占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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