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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宋代的提刑官
摘    要:宋代各地的提刑官,是从秦代的监察各郡的监察御史、汉武帝时监察各郡的州刺史衍化而来的监察官,其全称为提点刑狱公事。《宋史·职官七》述其职责云:“掌察所部之刑狱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复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逃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剌官吏之事。”这就是说,这一职务,乃是监察与检查一路刑狱情况,兼从刑狱角度监察地方官吏的。这是宋代的一个有时代特色的监察官类型。汉武帝时全国分为十三州,每州包括七八个郡,设州刺史一人,州刺史直属朝廷,负责监察各郡太守的工作。至唐初,按“山河形便”,分天下为十道,道下置州、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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