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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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凤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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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娄底分校,湖南娄底4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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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确认了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效力,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当事人的利益,是立法的进步。在遗失物悬赏广告有效成立的前提下,行为人返还遗失物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广告人必须给付约定报酬。我国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的立法完善必须明确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肯认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准确处理遗失物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条款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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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悬赏广告 契约自由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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