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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引用本文:吕艳辉.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J].当代法学,2002(5).
作者姓名:吕艳辉
作者单位:中共大庆市委党校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130012
摘    要:经济法与民商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分别是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表现,因此它们既有差异性、不可替代性,又有协调性、互补性,二者各有分工又互相配合。民商法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对民商法有校正和纠偏作用,二者在功能上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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