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混同“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访著名经济学家卫兴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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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宫秀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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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有制经济改革一直是构成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面。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全面理解公有制经济的全新思路,是我国改革开放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但在对“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解上,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卫兴华教授,卫教授就“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等公有制经济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现将本刊记者采写的访谈录予以发表,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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