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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制度
引用本文:陈玉江.浅析我国《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制度[J].中国律师,2008(5):41-42.
作者姓名:陈玉江
作者单位:淮阴工学院;
摘    要: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款规定的就是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它是《物权法》创设的一项新型法律制度。

关 键 词:《物权法》  异议登记  登记制度  损害赔偿  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  第19条  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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