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制度 |
| |
引用本文: | 陈玉江.浅析我国《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制度[J].中国律师,2008(5):41-42. |
| |
作者姓名: | 陈玉江 |
| |
作者单位: | 淮阴工学院; |
| |
摘 要: |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款规定的就是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它是《物权法》创设的一项新型法律制度。
|
关 键 词: | 《物权法》 异议登记 登记制度 损害赔偿 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 第19条 登记机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