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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制度
作者姓名:
陈玉江
作者单位:
淮阴工学院;
摘 要: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款规定的就是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它是《物权法》创设的一项新型法律制度。
关 键 词:
《物权法》
异议登记
登记制度
损害赔偿
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
第19条
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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