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评价与犯罪论根基的改变
作者姓名:耿佳宁
作者单位: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金发[2013]3009号)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对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评价可能震荡犯罪论的根基。存在论视野下的传统等置性理论供体之局限导致不作为的参与和作为的参与之间处罚失衡,而其供体之扩张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Roxin的义务犯理论包含了机能论的进路,但存在论思想的残存使其在评价不作为参与行为时,基本丧失了规范机能的优势。Jakobs的理论是纯粹的规范机能论,彻底摆脱了现象类型上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以管辖为其共同的正犯性基础。不作为的参与者若属于基于组织管辖的支配犯,则要根据其对犯罪事实的支配程度,确定其是正犯还是帮助犯;若属于基于体制管辖的义务犯,则其只能是正犯。作为与不作为二分的格局被组织行为与体制行为的新二分所颠覆,刑法的评价标准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

关 键 词:不作为的参与  等置性  义务犯  管辖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