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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证讼
作者姓名:齐云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证讼是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核心含义是证实讼争。在通常诉讼时期,证讼是指诉讼双方在裁判官面前对讼争事项的确定,意味着法律审的终结和事实审的开始,陪审员必须依据证讼中确定的争点进行判决、使针对同一案件的诉权消灭以及使新债代替旧债,这些效力构成后世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的最初雏形。进入非常诉讼时期后,诉讼二阶段的区分不再存在,证讼的术语虽仍得保留,但仅意味着在法官面前的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其重要作用已成为明日黄花,其效力部分前移到起诉阶段,部分由判决替代。现代民事诉讼法中,区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的做法以及诉讼标的、既判力和诉讼系属理论等方面,无一不受到证讼制度的影响。

关 键 词:罗马民事诉讼法  证讼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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