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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诉权选择 以厦门市规划局诉李先生返还房屋案为例
作者姓名:陈朝阳  李春光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进行了很多制度上的创新,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物权法》第三章系统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共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与《合同法》等法律上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分别承担着保护物权和债权的重任。而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之间的效力位阶、性质差异等,对审判实务产生重要影响。此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还首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动产和不动产,不可谓不是法律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如此,则有必要从理

关 键 词:物权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  债权请求权  物权法  规划局  贸易集团  合法占有  厦门市  返还请求权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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