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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仁恕:坦然面对“特别事件”
摘    要: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投票表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结果474名出席会议代表中256名代表投了反对或弃权票.报告未获通过。此一事件因在人大历史上绝无仅有而引起世人关注。当日,沈阳市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紧急开会,作出了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决定。这一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无权审议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听取全国人大和辽宁省人大的指导意见后.4月初,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沈阳中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已成既定事实,无需重新审议,但要召开沈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审议沈阳中院整改情况的报告。4月底,原沈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丁仁恕调任沈阳市中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院长。沈阳中院全面开始整改。2001年8月9日,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召开五次会议.审议沈阳中院整改工作报告,得以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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