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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无逮捕必要
作者姓名:邓秀芳  袁金燕
作者单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信用卡诈骗罪虽然既侵害了国家金融秩序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各有不同,即使犯罪,也不应一律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透支数额及透支时间等情况来具体衡量,对于主观恶性较小,透支数额不大,透支时间不长,且在案发后及时将透支款项、利息全额归还银行的,无逮捕必要。

关 键 词: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  强制措施  无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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