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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辞职”应区别对待
引用本文:蒋松柏.准予“辞职”应区别对待[J].人大论坛,2009(11):37-37.
作者姓名:蒋松柏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摘    要:关于“对有问题的人大代表是令其辞职还是将其罢免?”(见本刊上期话题)笔者认为,对于违法违纪或不胜任的人大代表。性质十分严重。或者本人拒不反省坚不请辞的。才适合启动罢免程序。一般情况下。对轻微违纪的人大代表,应以劝辞为主。这是因为准予“辞职”具有“三性”:

关 键 词:辞职  人大代表  违法违纪  罢免程序  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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