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保安服务业的人体生物信息提取与留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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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伟,吴睿.谈我国保安服务业的人体生物信息提取与留存制度[J].公安研究,2012(9):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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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伟 吴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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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天津商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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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公益的名义,我国的保安服务业中初步建立了人体生物信息提取留存制度。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该制度进行规定之前,规章及地方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对此有所涉及。目前我国的这项制度中,仍然存在逻辑混乱、权力边界不确定、漠视程序及忽视行政侵权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问题。为充分实现该制度设定的目的,促进法治国家的实现,这些问题必须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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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安服务业 人体生物信息提取留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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