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处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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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才光 陈庆才 余文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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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才光,陈庆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余文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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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目前对受贿犯罪的处刑标准集中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这一单行刑事法规之中。该法规对受贿罪的处刑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1)能适用的刑罚种类较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2)根据受贿的具体数额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3)对法人犯受贿罪一律采用两罚制,并且对法人的处罚限于罚金;(4)规定了索贿的从重处罚的情节;(5)对在执行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而受贿的“公务受贿罪”与在经济往来或营利性服务领域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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