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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住权设立的正当性
作者姓名:李显冬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2007年《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致使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只能以债权来处理。然而,居住权债权化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为居住权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也未能忠实地执行所有权人的意志,有违私法自治理念。居住权之物权法定化,不仅能使其获得对世效力,也体现了民法的人文精神,因而不论从民法理论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居住权回归传统人役权无疑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关 键 词:居住权  私法自治  对世性  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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