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圈套辩护理由及其完善——以美国警察圈套辩护理由为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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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玉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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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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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刑法上的警察圈套是一种合法的辩护理由,被告人如果因为警察的诱惑行为而实施了犯罪,可以以此进行辩护。美国刑法上警察圈套构成要件有主体、行为和主观三个条件,并有其一套认定标准。根据美国关于警察圈套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法上的警察圈套的完善应当包括明文规定刑事责任,明确警察辩护理由的适用标准,以及在司法上规定侦查人员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在立法上确立有限度的警察圈套无罪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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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警察圈套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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