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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与日本《公认会计士法》的比较
引用本文:刘翠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与日本《公认会计士法》的比较[J].日本问题研究,1996(2).
作者姓名:刘翠英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日本政府1983年12月2日修订的《公认会计士法》,进行比较如下: 一、总则部分 1.目的的比较。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特在第一条明确了本法的目的,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处于初始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的。本法的施行表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正向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本法中明确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日本属于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公认会计士法》早在1948年7月6日就已颁布,其目的是为适应战后日益增长的经济民主及引进外资而引起的公司信息公开化的要求,之后又经过若干次的修订,比较成熟。故《公认会计士法》没有目的部分。 2.概念的比较。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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