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逻辑语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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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祖培.试析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逻辑语意[J].法学杂志,19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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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祖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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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一九八○年九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婚姻法,对一九五○年婚姻法关于离婚问题的规定作了修改。一九五○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把这一规定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一些地区的统计,新婚姻法颁布施行以后,离婚案件明显上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复杂的,对具体问题应作具体分析。但一些案例的情况表明,对新婚姻法关于离婚问题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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