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工业革命以来,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一样,也遭受着所谓现代性的侵蚀。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然而对其保护对象在规定上因抽象性不强而留有争论,此也影响到我国立法。从文化本身、立法目的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进行论证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是一种生存样式(方式),其保护的不仅是基于该生存方式而生的知识或形式,也更是针对创造这种形式的能力,以及运用这种能力的生存方式本身。但是,在现代性的背景下,保护面临极大困境,因不当商业化和民间信仰的普遍缺失等原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真实性"、"传承性"和"整体性"保护要求实际难以达到,从而影响保护效果。从长远看,这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法学界应长期思考的未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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