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应被视为刑法规定的独立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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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维尧 陈艳 吕慧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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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大学;2.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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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和量刑情节的识别依据,决定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是刑法而非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是一个新制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念,《刑法》应当补充规定。对比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构成要素可以发现,认罪认罚包含坦白但与自首存在交叉,在此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可以认为认罪认罚是独立的量刑情节。当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坦白、自首情形时,对坦白不作重复评价,量刑时只需根据被追诉人“供述的罪行”范围作出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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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自首 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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