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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贷还旧贷原保证人能否免责
作者姓名:周正春
摘    要:[案情]李某于1999年3月在某银行贷款4万元,借款期限1年,陆某为其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李某因无力偿还,银行要求李重新立据,即借新贷还旧贷,李答应。2000年3月18日,李将原来的本金和利息与银行重新订立了借款合同,但这次银行和李某都未通知陆某参加。贷款再次到期后,李某仍没有偿还,银行遂将李某和陆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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