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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 罪责难逃
作者姓名:施明生  钟瑞平
摘    要:1996年元月至1999年6月间,阳某在担任某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采取“业务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向与该所存在行业管理及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收取金额不等的多笔费用,并将这些费用用于该所的招待费、旅游费、车辆汽油费以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且收取的费用及开支不列入该所的经费收支帐目。三年多时间,该交通运输管理所先后8次非法收受其管理的有关单位或承包人行贿的款物,折合人民币18万余元。案发后,检察机关将全部赃款追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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