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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婚姻立法改革述评:基于性别平等的观察与前瞻
引用本文:蒋月.新中国60年婚姻立法改革述评:基于性别平等的观察与前瞻[J].海峡法学,2011,13(2):3-15.
作者姓名:蒋月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基金项目:蒋月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
摘    要:从1950年到2010年,我国完成三次主要婚姻立法活动,先后颁布实施三个婚姻法案,基本建构起以男女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婚姻法规范体系。然而,从性别平等视角观察,三个婚姻法文本中的性别平等并不彻底,既有法定婚龄男大女小等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以"抽象人"为规范对象而忽视不同性别人在经济社会环境中差异性的所谓"中性条款",其适用结果不利于女性。未来婚姻立法,应当增强性别敏感度,充分尊重女性群体在经济、社会、财产等各方面仍弱于男性的事实,采取差别待遇政策,从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并应当从细化防治家庭暴力条款等八方面完善婚姻法。

关 键 词:婚姻法  立法改革  性别平等  形式平等  结果平等  改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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