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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的批复
作者单位:民政部
摘    要: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县级),以原南康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康市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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