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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58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规定
摘    要:为了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适当解决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必要福利,现将1958年福利费标准作如下规定:(一)1958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包括乡级)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一律按工资总额的1%向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拨款。省级各单位按规定标准直接向财政厅预算拨款。各自治州、专署、县、市的福利费预算,还应同时报省人事局备案。(二)各单位的福利费预算由各单位包干使用。财政部门在审核各单位1958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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