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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收养公证几个问题的认识
作者姓名:石化
摘    要:笔者最近遇到一件涉外收养公证案。被收养人董某,男,三十一岁,系上海某厂职工。收养人沈某某,女,六十四岁,在香港经营餐馆业。沈某夫妇于五十年代末经董某双亲同意,以过继方式将董某收为养子。此后,董某虽未和沈某某共同生活,但沈某某一直负担董某的生活费用。沈某某的丈夫于一九七七年去世,如今她年迈体衰,在香港孤身一人,生活上多有不便,因此亟盼养子董某能去香港定居,照料其晚年生活,并继承家业。然而,董某在办理收养公证时却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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