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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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2月26日十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倪强2017年3月20日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评估及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二、删除第三条至第九条。三、将第十条列为第三条,修改为:"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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