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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姓名:孙玉英  肖允选
作者单位: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孙玉英),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肖允选)
摘    要:申某为某县个体建筑施工队队长,郝某为该县建工税务所副所长。1994年10月13日,申某在向建工税务所预交1万元税款付时与郝某结识。12月中旬,申某找到郝某,谈到承包工程已峻工,让郝某帮其开一张发票结算工程款。此时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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