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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方宫外孕所受的损害 男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摘    要:问:我和同乡女青年小吴在打工期间未婚同居,小吴怀孕两个月后的一天,突然腹痛流血,医院诊断为宫外孕、先兆性流产,并征得小吴同意后做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双方的父母都反对我们结婚,我们只好分手了。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吴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在其父母的怂恿下,小吴对我提起了人生损害赔偿诉讼。

关 键 词:损害赔偿诉讼  未婚同居  赔偿责任  女方  司法鉴定  伤残等级  女青年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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