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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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9 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 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索、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 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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