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问题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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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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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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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对修正后的刑法312条统一以概括性兼选择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直观性的符合了刑法扩大惩罚财产基本犯罪后的帮助犯,但忽视了该罪构成行为之间的区别,使得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收购赃物行为与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之间的区别,反而给实践中的处理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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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本罪 财产犯罪 收购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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