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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引用本文:张骥.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J].判例与研究,2004(3):15-19.
作者姓名:张骥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由投毒罪修正而来,其修正的原因在于,采用投放有害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多样,仅以投毒罪的罪名尚难概括,故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取而代之。本文结合判例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异同,并从法理上阐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处理方法等。

关 键 词: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  犯罪构成  法条竞合  故意杀人罪  死亡结果  投毒行为  量刑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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