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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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骥.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J].判例与研究,2004(3):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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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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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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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由投毒罪修正而来,其修正的原因在于,采用投放有害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多样,仅以投毒罪的罪名尚难概括,故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取而代之。本文结合判例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异同,并从法理上阐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处理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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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 犯罪构成 法条竞合 故意杀人罪 死亡结果 投毒行为 量刑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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