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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法委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姓名:殷家国
作者单位: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政法委
摘    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5)28号通知转发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对各级政法委的职责、任务从十个方面予以具体明确,为政法委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权威性的政策依据.但是,各级政法委,特别是基层(县、市、区,下同)政法委在履行这“十条职责、任务”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拟就基层政法委在履行自身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略抒浅见.一、基层政法委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现行体制制约了基层政法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机构改革后,县级政法委明确为科级机构,在领导干部的配备上,与公、检、法三家存在差别.上级明文规定,公、检、法三长为副县级干部;中央办公厅(1995)28号文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一般应由一名党委常委担任”.但实践中不少地区中落实了公、检、法三长的级别问题.而对政法委书记的配备、则没有按规定.特别是在我省.除少数县市区政法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部分为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担任外,绝大多不是同级党委常委和副县级干部.没有一个县政法委书记是同级党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作为党委管理、协调政法各家的一个专门办事机构.不落实级别,很不利于基层政法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首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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