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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返还——与日本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为视角
引用本文:赵莉. 论《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返还——与日本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为视角[J]. 金陵法律评论, 2005, 0(1): 161-165
作者姓名:赵莉
作者单位:赵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合同制度作为民事领域的一种重要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发展.传统的合同法理治和合同立法在许多方面遭遇挑战.第三人利益保护作为现代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渐受到各国学界和立法者的重视.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在系统阐释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虚伪表示无效的对抗效力)和第96条第3款(欺诈强迫可撤销的对抗效力)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深入探讨在合同无效及可撤销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此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 键 词:第三人保护  要件  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销  效力

Can''''t be returned in terms of what article 58th of "Contract law" Stipulates
Zhao Li. Can''''t be returned in terms of what article 58th of "Contract law" Stipulates[J].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5, 0(1): 161-165
Authors:Zhao L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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