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增设妨害考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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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旭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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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 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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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而言,考试要经过试题的制作与保管、考试与评阅试卷、招生录取三个基本的环节.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除了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418条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学生构私舞弊罪可分别适用于开考前的从卷的制作、运输,与保管中的保密阶段和从考试成绩造册入档以后的招生录取以外,而从开考至确定考试成绩的这一实质性考试阶段则无相应的刑法条款可依.随着近年来各类重大考试舞弊案件的相继发生,为弥补立法空白,解决适用法律的困难,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没妨害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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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考试 妨害考试罪 |
文章编号: | 1008-3455(2000)6-0077-04 |
修稿时间: | 200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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