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于职守 服从命令——浅析国家公务员的一项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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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殿春 张振杰 于占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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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粮食学校(王殿春),哈尔滨公安医院(张振杰),哈尔滨师范大学(于占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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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规,在第二章的重要位置上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八个方面的义务,其中第(五)条是:“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这项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客观要求,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运转的特点和规律提出的公务员义务。领会这项义务要求所包容的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对于加强公务员的人事管理,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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