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深,超龄就业队伍逐渐庞大.由于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认定超龄就业中的法律关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是认定为劳务关系,二是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认定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存在争议,二是对尚未享受养老保险人员的用工关系缺乏规定.因此,在超龄就业中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困难,这直接导致诸多超龄就业者的基本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认定超龄就业中存在劳动关系,既有法理基础,又是现实需求,因此我国应当肯定超龄就业中存在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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