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下,买受人享有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修理或者更换的权利.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否认了买受人的自行修理权,买受人只能通过积极的行动请求出卖人修理,除非出卖人不按要求修理或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修理,否则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只能自己承担.结合中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和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否认买受人自行修理费用请求权欠缺合理性,应允许买受人在及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上的瑕疵的存在后自行修理瑕疵,出卖人应对标的物交付时已存在或质量保证期内产生的瑕疵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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