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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其诉权顺位
作者姓名:张海燕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15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确定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其前提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是一种专门公益诉讼,不应对其进行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元界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应当包括检察机关、政府环境管理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当根据公权主体优于私权主体的原则,按照政府环境管理机关、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先后顺位来行使环境公益诉权.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范围  诉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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