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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风不可长
摘    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子耕同志来信批评本刊今年第三期发表的《谈谈书记员怎样做记录》一文,指出有抄袭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经查对,基本属实。我们认为,这种抄袭行为是错误的,此风不可长,必须坚决反对。我们已转请该文署名的作者的所在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对张子耕同志这种对刊物负责的精神,我们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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