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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性消费应成为受贿罪的内容
作者姓名:孙建军  张建国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孙建军),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张建国)
摘    要: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娱乐性消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样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形象,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将娱乐性消费列为受贿犯罪内容,与刑法的规定及罪刑法定原则并无相悖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有其可操作性。

关 键 词: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犯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务行为  廉政制度  司法实践  消费  政府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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