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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娱乐性消费应成为受贿罪的内容
作者姓名:
孙建军
张建国
作者单位: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孙建军),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张建国)
摘 要: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娱乐性消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样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形象,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将娱乐性消费列为受贿犯罪内容,与刑法的规定及罪刑法定原则并无相悖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有其可操作性。
关 键 词: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犯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务行为
廉政制度
司法实践
消费
政府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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