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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庭东用磷化锌毒害私有肥猪案定性之管见
作者姓名:邱泽民
作者单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人王庭东,系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乡农民。1985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从事个体经营鲜猪肉。为了达到贱买贵卖,牟取暴利的自的,从1985年6月至1986年9月,他先后18次将磷化锌投放到事先选定好的农民家的猪食槽内,致使15户农民家养的40头肥猪中毒,除8头经抢救脱险外,其余32头均因中毒快要死亡时,所有人被迫低价出售或宰杀自吃。造成直接损失2000余元。被告人王庭东以低于市价一半左右的价钱购得6头,重500余公斤,宰杀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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